因在化妆品上使用“怡宝”等标识,这家公司被顶格判赔500万元!

2022-07-14 09:02:24    浏览次数 : 1071

   “该案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及法定赔偿精细化考量的典型案例!”

  “该案合理把握了对恶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及惩治力度,对市场竞争的有序开展具有一定规范和引导作用。”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高额判赔,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在该案中,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华润怡宝公司)拥有的“怡寶”“C'estbon”两项商标构成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洁士宝公司)在化妆品的经营、宣传上突出使用“怡宝”“C'estbon”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法院判令洁士宝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华润怡宝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作为国内较早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华润怡宝公司经过多年运营,将“怡宝C'estbon”发展成为国内饮用水和饮料行业的知名品牌之一。2002年,华润怡宝公司在饮用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789131号“怡寶”及第1794139号“C'estbon”图文商标。

  洁士宝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主要经营化妆品批发、零售等。成立时企业名称为“上海怡宝化妆品有限公司”,2021年更改为现名称。该公司成立后,通过购买或自行注册持有5个含有“cestbon”的域名,并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YIBAO怡宝”“C'estbon怡宝”等商标。

  2018年2月,华润怡宝公司委托律师向洁士宝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洁士宝公司及多个关联企业注册“怡宝”字号、大量申请注册“怡宝C'estbon”等商标等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应行为,变更企业字号。

  沟通无果后,华润怡宝公司将洁士宝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华润怡宝公司认为,其“怡寶”“C'estbon”两项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洁士宝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华润怡宝公司向法院请求判令洁士宝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1000万元。

  “华润怡宝公司涉案商标并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面对华润怡宝公司提起的诉讼,洁士宝公司不予认可并表示,华润怡宝公司的商标虽在纯净水行业有一定知名度,但知名度较为有限。洁士宝公司主要经营洗发水、沐浴露等商品,属化妆品行业,双方经营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此外,洁士宝公司已更改了企业字号,此前宣传使用“怡宝”“C'estbon”均是对原字号的合理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综合考量多项因素,认定华润公司的涉案两个商标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至今,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获得跨类保护,洁士宝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洁士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润怡宝公司50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洁士宝公司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