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傍名牌获利!法官提醒您这样侵犯商标权了!

2021-04-26 11:26:36    浏览次数 : 1050

4月26日
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今天小编来和大家一起看看
关于版权的那些案例!
带您了解相关法律小知识~2021042601.jpg《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装潢侵权案例
【案例一】2021042602.jpg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第284519号“茅台”商标、第3159143号图形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在其经营店铺门头正中部位突出使用了“国酒茅台”字样及第3l59143号图形商标,门头下方右侧有相对较小的“锦泰名烟名酒店”字样。在其宣传名片中使用“国酒茅台旗舰店”字样。被告的行为可理解为商品装潢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被告使用“茅台”及图形标识,其经营范围与原告部分重叠,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来看,足以使普通大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茅台”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2021042603.jpg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是第3143899号、第1235891号商标的权利人。第3143899号“良子”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04年2月14日,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蒸汽浴室、按摩、高级理发店、美容美甲院,公共卫生浴室等服务上。第1235891号图案商标注册公告日期1998年12月28日,续展专用权期限2018年12月28日至2028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按摩、推拿等服务上。“良子”文字及图案商标均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2019年12月6日,原告市场调查人员采用可信时间戳的形式对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店招门头装潢、店内突出位置突出使用“良子”字样和标识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制作了保全视频。被告伊金霍洛旗良子足浴茶艺休闲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足疗,饮品服务;食品、茶叶零售。注册日期为2019年4月8日。被告提供的足道服务与案涉商标核准服务属于相同服务,使用的“良子”标识及图案商标与案涉“良子”商标二者在读音、含义、字形、图案方面存在相似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告在其营业场所的门店招牌、广告装潢等处使用于案涉商标近似的“良子”标识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2021042604.jpg【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中,原告并未授权被告使用其商标作为店铺招牌装潢,故被告在其门头装潢上突出使用未授权商标的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于注册商标与假冒商标产生误认,从而为被告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原告的相关权益,故经营者利用“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形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官提醒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既要努力创新,创造自己的品牌,又要避免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企业注册商标的商誉。
来源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傍名牌获利!法官提醒您这样侵犯商标权了!》